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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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葫芦岛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的通知

葫政办发〔2009〕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政务公开办公室制定的《葫芦岛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五月十八日    



葫芦岛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我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适用于全市区域内各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保密审查,是指各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予以公开作出的审查结论或者提出的处理意见。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遵循“谁公开谁负责”、“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依法依程序进行。既要防止涉密信息被违法违规公开,又要防止以保密为理由,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进行审查。

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信息除外。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行政机关保密工作组织、机构应当协助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做好保密审查工作。

第七条 各行政机关应当依据本办法建立健全符合本机关实际的政府信息公开发布保密审查制度,明确保密审查的工作程序和责任,定期对机关职工组织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知识的教育培训。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管理范畴。未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审查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外发布政府信息。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初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制作政府信息时,应当对信息内容是否可以公开提出拟定意见,并填写“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单”(样式附后),送交科(处)室负责人审核,对不宜公开的政府信息应该说明理由和依据。

(二)复审。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有关科(处)室应当向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交本科(处)室负责人的审查意见,以及政府信息拟公开的时间、形式和范围。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在接到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文本后,应明确专人进行审查,并在办法的时限内提出复审意见,经由该机构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送相关主管领导。

(三)审定。经由相关主管领导审查并签署意见后,由本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最终作出公开或者不予公开的决定。对不能确定的,批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或本级政府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四)载入目录。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机构根据本行政机关行政领导的决定将确定公开的信息编入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予以公开。

第九条 保密审查必须有文字记载。文字记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审查信息的标题、文号(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须写清属于何种密级和保密期限)、内容摘要;

(二)保密审查结论的依据和理由;

(三)保密审查的结果或者处理意见;

(四)保密审查承办人的签名、日期;

(五)本机关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人的签名、日期;

(六)本机关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保密审查应重点对本业务系统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把关,确保国家的安全和利益。

第十一条 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当经法定程序解密或删除涉密内容,经保密审查后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经保密审查后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三条 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政府信息,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办法的权限和程序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先征求本行政机关保密工作组织、机构的意见。

仍然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业务主管部门或保密工作部门对按办法报送的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及时告知申请单位;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提请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依法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名称及内容;

(二)政府信息可以公开或者不可以公开的依据或理由;

(三)本行政机关主要负责同志或者保密组织、机构的意见。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应定期对本行政机关已定密的政府信息进行清理,对保密期限届满的,应自行解密,符合公开条件的,应及时公开。

对属于国家秘密且在保密期限内的政府信息,符合有关法律办法的解密条件,按法定程序提请解密后予以公开。

第十七条 对在信息公开工作中违反本办法,不履行保密审查责任的单位或个人,造成国家秘密泄露或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视情节轻重,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保密工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全市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十九条 全市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葫芦岛市政务公开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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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渡口安全管理办法(废止)

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


丽水市渡口安全管理办法

丽政令〔2002〕25号


《丽水市渡口安全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二年七月十七日


  




丽水市渡口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渡口安全管理,保障国家、集体、个人财产安全和人民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所有渡口及与渡口安全管理活动有关的单位、个人。

  本办法所称渡口,是指设于河流、水库,专供渡运人、货、车的场所及设施,包括渡运所需的场地、道路、水域、码头、渡船及为渡运服务的其他设施。

  第三条 渡口分为三类:

  (一)设于市镇港埠、渡运量较大的渡口为交通渡;

  (二)设于乡村或集镇的渡口为乡镇渡;

  (三)设于企事业单位专用场所或旅游风景点的渡口为专用渡。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渡口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渡口安全管理任务繁重的地区,当地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需要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渡口安全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渡口安全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港航监督机构负责渡口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船舶检验机构负责渡船的检验、发证工作。

  计委、财政、经贸委、公安、建设、水利、教育、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渡口的安全管理工作。

  渡口安全管理任务繁重的乡镇人民政府应设立渡口安全管理小组,负责本辖区渡口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渡口安全管理实行"谁经营、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渡口经营者对渡口安全负全面责任,渡口的主管部门和乡镇渡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对渡口安全负领导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当地非经营性义渡的安全管理。

  第六条 渡口经营实行"以渡养渡"的原则。

  渡运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核定,同时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收费票据。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对非经营性的乡镇义渡的正常开支和收费不足难以维持正常开支的乡镇渡,以及渡口、渡船更新改造资金和渡口安全管理专项经费,应予解决或补助。

  第七条 对渡口安全管理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渡口的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渡口的设置、迁移、撤销


  第八条 设置、迁移、撤销渡口,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或村镇规划,由设置单位、个人提出书面申请,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乡镇渡,须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同意,由当地港航监督机构签署意见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二)专用渡,须经其主管部门同意,由所在地港航监督机构和有关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

  (三)交通渡,须经所在地港航监督机构签署意见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

  跨行政区域的渡口,须经相关各方协商一致并按前款规定分别报经批准后,报同一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迁移、撤销渡口。

  涉及建(构)筑物建设的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第九条 渡口应当设置在岸平水缓、视线良好、旅客上下方便的地段。渡口禁止设置在狭窄、弯曲、流急波漩或靠近易爆易燃生产场所、仓库等地段,严禁妨碍堤防安全、航道畅通和排洪泄洪。

  设置渡运机动车辆的渡口,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渡口管理的规定。

  禁止在通航水域设置缆渡。

  第十条 渡口两岸必须修建合适的码头或埠头,设置明显的《渡口守则》标牌和警戒水位停渡标志。

  第十一条 设置营业性渡口,经营者应当依法向当地工商、税务等有关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迁移或撤销渡口的,应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手续。

  第十二条 有条件建桥的地区,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撤渡建桥,多方筹资并给予适当的资金补助。

  

  第三章 渡 船


  第十三条 渡船(包括机动船和非机动船,下同)须经船舶检验部门检验、港航监督机构登记,依法取得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和航行签证簿或渡船证。机动渡船还须持上述有关证件到船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领浙江省船舶户牌。未经检验合格,登记发证、上牌的渡船,不得投入渡运。

  渡船应当按规定办理签证和年度检验。

  第十四条 渡口经营者必须确保渡船适航,禁止擅自改变船舶结构和使用性能,严禁水泥船作渡船使用。

  第十五条 渡船应当按规定配备消防、救生等安全设施和设备。

  第十六条 渡船两舷应当设置安全栏杆,渡运机动车辆的渡船应当在甲板设置防滑装置。

  第十七条 渡船应当标明:船名、核定乘客定额、载重水线和抗风等级,渡船应按船舶检验部门核定的部位载客运货。


  第四章 渡 工


  第十八条 渡船经营者应当按规定配备渡工(船员,下同),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九条 渡工应当由责任心强、技术好、熟悉航道、身体健康,并经港航监督机构考核合格,取得相应渡工证或船员适任证书的人员担任。

  渡工因事需他人代班时,必须由具有相应船员职务适任证书或渡工证的人员担任,严禁无证人员担任渡工。

  聘用渡工的期限应为2年以上。

  第二十条 渡工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水上安全操作制度。

  

  第五章 渡 运


  第二十一条 渡船应当在规定的航区及指定的航线航行,横渡时严禁抢越沿流行驶中的他船船头。

  第二十二条 需要渡运装运危险品的车辆和超高、超宽、超长、超重车辆的,须出示有关部门核准的准运准渡证明,经渡口经营者同意,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后方可渡运。

  禁止装运危险品的车辆和客车同渡。

  禁止渡运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务院交通部门规定禁止运输的其它危险化学品。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严禁渡运:

  (一)超员或超载的;

  (二)装载不当,影响安全渡运的;

  (三)天气恶劣或发现其他危险情况的;

  (四)船员配备不足或渡船不适航的;

  (五)其他危及渡运安全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渡口经营者对中小学生、残疾人、老年人、孕妇等旅客过渡,应当予以照顾。

  第二十五条 渡船在维修保养期间,需用他船代渡,代渡船需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营。


  第六章 渡口安全管理职责


第二十六条 渡口所在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渡口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每年签订渡口安全管理责任书,如责任人发生变动,应及时补签。

  乡镇渡设置后,县(市、区)人民政府与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与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与渡工应当签订渡口安全管理责任书。

  交通渡、专用渡设置后,其主管部门与经营者、经营者与渡船负责人、渡船负责人与渡工应当签订渡口安全管理责任书。

  学生过渡比较集中的渡口,其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与有关学校签订学生平安过渡安全责任书。

  第二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渡口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监督检查渡口三级安全管理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和渡口经营者渡运安全情况;

  (三)制定渡口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处理、解决渡口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四) 统一规划渡口的更新改造;

  (五) 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渡口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港航监督、船舶检验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依法办理渡船检验、登记,核发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和航行签证簿或渡船证;

  (二)负责渡工的技术考核,核发渡工证或船员适任证书;

  (三)对渡口渡运安全实施监督检查,查处渡运违章行为,对违反有关规定的渡船,可以依法采取责令临时停航,驶向指定地点,强制卸载,拆除动力装置、暂扣船舶等保证通航安全的措施;

  (四)调查处理渡船交通事故;

  (五)对渡口安全管理责任措施不落实或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实行督查通报。

  (六)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有关渡口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交通渡、乡镇渡、专用渡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有关渡口安全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明确分管领导和专兼职管理人员;

  (三)建立渡口安全生产责任制,规范安全检查记录,及时填写安全检查登记薄,健全完善渡口台帐档案;

  (四)检查、督促、考核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的落实,并建立奖惩制度;

  (五)负责对渡工和乘客的安全宣传教育,定期进行渡口安全检查,严防发生渡运事故。重大节假日、集会等渡运高峰期间和恶劣气候下,必须组织力量加强渡口现场管理;

  (六)及时组织整改事故隐患,协调渡口安全管理中的有关问题;

  (七)审定渡工的录用和奖惩事项;

  (八)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交办的其它有关渡口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交通渡、乡镇渡、专用渡渡口经营者的主要职责:

  (一)聘任渡管员;

  (二)推荐持有合格船员职务适任证书的人员担任渡工;

  (三)负责日常渡口安全教育;

  (四)确保渡船适航和渡口设施的完好有效;

  (五)维护渡口安全秩序,制止超载抢渡,渡运高峰期应增加渡运班次;

  (六)建立健全和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管理、奖惩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在推行经济承包制时,应规定安全责任等有关内容;

  (七) 其他有关渡口安全管理的工作。

  第三十一条 渡口所在地中小学校的主要职责:

  (一)渡口附近的学校,在学生集体活动或上、下学过渡时,学校应派出专人护送学生上船,协助渡工维持学生渡运秩序;

  (二)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水上交通安全知识教育和其他有关渡口安全教育工作,学生应按照有关规定乘坐渡船。

  第三十二条 渡工的主要职责:

  (一)渡工应坚守岗位,遵守航行规章,认真瞭望,谨慎驾驶,严禁超载航行,严禁酒后驾驶,严禁将船交给无证人员驾驶,严禁擅自改变渡船用途和渡运航线,严禁在大风、浓雾、洪水、急流等危险情况下冒险渡运;

  (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强迫其违章渡运、冒险航行的要求;

  (三)宣传《渡口守则》,维护渡运秩序;

  (四)做好渡船日常例检及维修保养工作,发现渡船不适航时,应立即停航,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并向经营者和主管部门报告;

  (五)渡船发生事故时,应当立即采取救援措施、组织抢救,并及时向渡口经营者、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渡口主管部门)和港航监督机构报告;

  (六)按有关规定办理签证;

  (七)其他有关渡口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过渡旅客应遵守有关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规定,服从渡口安全管理人员或渡工指挥。严禁将易燃、易爆等危险品携带上船。


  第七章 渡船交通事故处理


  第三十四条 渡船发生交通事故,由港航监督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调查处理。渡口经营者及其主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协助。

  第三十五条 渡船发生重大、特大交通事故,当地人民政府、渡口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领导,应当及时到现场组织抢救、处理善后,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

  第三十六条 因渡船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申请港航监督机构调解;不申请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行政执法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渡口安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建立渡运安全责任制和未履行相应职责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渡口主管部门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条 渡口管理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渡船交通事故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 渡口发生特大交通安全事故,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有关规定与今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一致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长途输油管线缘何成为“千里笛子”?
——打孔盗油犯罪的特点、原因及对策

临邑县人民检察院2003年共受理涉油案件61件,批准逮捕164人。其中打孔盗油犯罪38件93人,占涉油案件总数的62%;占受理刑事案件总数的25%。打孔盗油犯罪成为影响油区单位社会稳定的重大不安定因素。国家花费巨资铺设的长途高压输油管线被“油耗子”钻成“千里笛子”,由此带来的其他社会问题亦不容小视。
打孔盗油犯罪的主要特点
一、年轻人居多。犯罪成员年龄多在20到30岁之间,年龄最小的只有18岁。
二、以农民为主。犯罪嫌疑人绝大多数为当地农民,或与外地无业人员纠结作案。
三、全部为团伙作案。由在油田开发初期的少数群众,利用洗井、作业等机会骑自行车拎着塑料编织袋到处“揩油”,发展到有预谋、有组织,打孔、罐装、运输、销赃各司起职的团伙犯罪;团伙成员相对比较固定,基本由亲属、朋友及会驾车、懂焊接的人员组成;开着油罐车盗窃原油动辄十几吨、数十吨,每次案值数万元以上;尤其是在沧临、鲁宁、东临等长途高压输油管线上打孔盗油造成的间接损失更是无法统计。临邑县公安局2002年11月2日侦破的一起打孔盗油团伙犯罪案件,涉及团伙犯罪成员十五名,雇佣电气焊工陶某为其设卡,出租车司机杜某为其“跑腿”,动用农用六轮车、131卡车分别于2001年11月27日、12月22日、2002年2月8日在齐河县油站鲁宁线、临邑县临盘镇、临邑镇沧临线疯狂作案,盗窃原油59吨,销赃得款5万余元,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1万元,间接经济损失100余万元。
四、打孔设卡。由过去的偷卸盘根、盗开阀门,跑油后哄抢或承包清污到利用专门的工具在高压输油管线上打孔设卡,像用自家的自来水一样打开阀门十几分钟,滚滚的原油便被“油耗子”整车地盗走。2003年1月27日被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马某就是以在高压输油管线上粘接阀门技术“高”而在当地小有名气。
五、作案时间、地点上“神出鬼没”,防不胜防。作案地点由井架、阀门转移到远离公路地处偏僻的农田里。利用高杆作物为掩护,挖出埋藏的管线打孔盗油后原样封好,一支烟的时间国家的数十吨原油便不翼而飞。作案时间上和巡逻稽查人员“藏猫猫”打时间差,或黎明、或傍晚、或是盛夏的中午。因抢劫、盗窃原油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的禹城市辛店镇农民王某伙同他人分别于2002年6月30日凌晨3点和7月24日中午13点利用人们疏于防范的时候作案,及至被发现就使用暴力威逼值班人员,盗窃转化为抢劫,其同伙梁某某、王某某分别以收购赃物罪和运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
六、作案工具日趋现代化。手机、油罐汽车均被充分利用,作案前在公安、巡逻稽查部门或主要路口分别有人把风。一有风吹草动便手机联络,其他同伙闻讯立刻逃之夭夭。因此,公安部门虽能截获作案车辆,但作案分子逃入茫茫的庄稼地后却很难捕获。以犯罪嫌疑人马某为首的十五人打孔盗油团伙就曾分别被公安机关和巡逻人员缴获了131卡车及解放牌油罐车,而犯罪分子皆因提前得到报警得以弃车逃窜。
七、危害巨大。椐中国石化管道运输公司统计,2003年临邑境内发生打孔盗油187次,给国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1200余万元,间接损失无法估量。
八、由打孔盗油犯罪引发的一系列社会问题也不容忽视。几次侥幸的盗窃成功就能使其“一夜暴富”,一些游手好闲、好逸恶劳之徒争相效仿,趋之若骛;兄弟、亲属结伙作案,个别地方甚至出现了所谓的“专业村”。踩点、把风、打孔、运销一条龙,分工明确,各司其职,所谓“利益均沾,风险共担”。这些人的家境明显优于正常家庭,使其他群众心理不平衡, 对勤劳致富的传统美德产生怀疑。他们往往出手豪阔,在精神极度空虚和时刻萦绕的恐惧感中生活,吃喝嫖赌无所不为,导致夫妻反目,家庭不和,严重影响了社会安定。犯罪嫌疑人王某(已批捕)新婚后一个月即锒铛入狱,新娘接受不了这个事实,闹地家里鸡犬不宁。
打孔盗油犯罪的成因
一、犯罪嫌疑人文化水平低,法律观念淡薄。2003年批捕的93名打孔盗油犯罪嫌疑人中,小学以下文化程度、文盲、半文盲共80名,占87%;文化知识的极度缺乏使这些人的法律意识相当淡漠,甚至愚昧地认为管道原油是国家的,是从地下抽上来的,弄点不算啥,抓住了大不了没收作案工具、罚点钱,根本不知道国家将以“破坏易燃易爆设备”“抢劫”“盗窃”“运输赃物”“收购赃物”等罪对其予以严惩。
二、输油管线在埋设之初没有充分估计到会遭受如此肆无忌惮的破坏,千里管线成了“千里笛子”。管线穿越农田、跨越沟渠,极易暴露;油区内井架林立、星罗棋布;管线纵横交错、四通八达,巡逻防范难度很大。
三、受经济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管道安全防护带内形成了大量的“违章物”,许多违章建筑被不法分子利用,为进行打孔盗油犯罪活动作掩护。
四、少数执法单位以罚代刑,客观上纵容了涉油案件的发生。盗油分子被罚款后变本加厉地要挽回其所谓“损失”,以至于形成抓住罚、罚后偷,再抓再罚、再罚再偷的恶性循环。
五、非法小(土)炼油厂的存在是打孔盗油犯罪如此猖獗的根本原因。某些地方依然存在的非法小土炼油厂,直接为犯罪分子销赃。一小部分炼油厂也披着合法的外衣从事收购偷盗原油的非法活动。
打孔盗油犯罪的预防
打孔盗油犯罪给国家造成的损失巨大,且引发了诸多的社会问题。山东省“打击打孔盗油犯罪专项会议”以来,公、检、法部门密切配合,重拳出击,各司其职,加大了案件的侦破力度,“油耗子”纷纷落网,检察机关坚持依法快捕快诉,不在检察环节贻误战机;法院本着“从重从快”的原则在法定幅度内充分体现“严打”精神,从严惩处了一批胆敢顶风而上、以身试法的打孔盗油犯罪分子。被告人许某因破坏易燃易爆设备、抢劫、盗窃原油罪被判处死刑,其同伙亦被判处五到七年有期徒刑。极大地打击和震慑了此类犯罪。
打击打孔盗油犯罪是一项长期的任务,为防止“严打”声势一过又死灰复燃,卷土重来,针对涉油犯罪的特点,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防范:
一、彻底清理坚决取缔违规、非法小(土)炼油厂。堵死犯罪分子的销赃渠道,是从根本上解决打孔盗油犯罪问题的关键。
二、严禁以罚代刑。在法定幅度内“从重从快”,减少缓刑体现出“严打”。
三、形成打击合力。公、检、法、司和联防巡线部门密切配合,充分发动和依靠群众建立群防群治体系,共同构筑大治安格局。
四、治标先治本。通过新闻媒体,依靠党委政府及各级基层组织,利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各种形式,广泛宣传打孔盗油犯罪给国家、社会、家庭造成的巨大危害,使广大油区农民深刻理解“不义之财莫伸手,身手必被捉”、“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的道理,切实提高法制观念。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王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