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收集重婚证据/李佳林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2:15:51   浏览:97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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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收集重婚证据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李佳林

  重婚是指有配偶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是指已经结婚的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结婚;二、“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指没有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在第二种情况下当事人必须是“明知”,否则不构成此罪。认定重婚,关键要看是否构成另一夫妻关系。依据有关司法解释,重婚有两种情况:一、法律上重婚(法学理论上称为“法律婚”),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登记结婚,即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二、事实上重婚(法学理论上称为“事实婚”),即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实践中对重婚证据的收集需注意以下问题:
1、不要轻易打草惊蛇,以免引起过错方的警惕,从而隐匿证据。通过明察暗访其居住生活的场所,找到了对方同居生活的场所从而进一步的调查取证。尽量与重婚者生活场所周围的人搞好关系,劝说知情人作证。确定重婚者是否真的重婚,还要确定他是否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同居生活,而这些又需要有人对此给予认可,哪些人的认可最好呢?当然是在其生活场所附近同时与其又经常有来往的人!因此这些人的证明是绝对不能缺少的重要证据。
2、在实践中,以夫妻相称还有如下的情况可以认定:如婚纱照、按传统习俗摆婚宴、双方写信称夫或妻、后婚“妻子”去医院生小孩,男方称其是丈夫或孩子的父亲等诸如此类的证据。如果你所搜集的证据能够证明你丈夫有重婚行为,你就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在取证的来源上,无过错方可能很难证明结婚证、结婚照等物证是从过错方的居所取得,也就是说很难证明此类物证是过错方所有的,因此,无过错方可以提供相关线索,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侦查、取证。
3、无过错方在搜集相关证据时应注意方式的合法性。如通过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暴力胁迫或利用其它非法手段强迫当事人拍摄的照片不能作为证据;侵入他人住宅或擅自撞入房间强行或私自拍照造成侵权;将以合法方式取得的照片恶意传播造成侵犯名誉权或隐私权。在现实生活中存在有无过错方以偷拍过错方与重婚对象照片的行为,也有无过错方采取秘密跟踪及采用了“捉奸”的方式等等,事实上这些证据都侵害了过错方和第三者的人格权及隐私权,是不具有合法的证明效力的,不能作为他方有过错的证据,无过错方费尽心思往往到头来是一无所获,甚至被第三者起诉侵犯其人格权而被追究法律责任。
4、涉婚案件的特殊性导致无过错方主观上怠于举证或举证不能。夫妻生活属于双方隐私,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或干涉,否则就是侵犯隐私权。而且过错方有重婚行为必定是极为秘密的,无过错方即使听见一些传闻也无从查究。同时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认识程度和收集证据的能力都直接取决于其文化程度、年龄、职业、阅历、经济条件等客观条件。这些个体特征决定了当事人对证据的识别能力和选择能力。在面临诸多问题时,无过错方应保持冷静的心态,认真思考,可以寻求相关部门的帮助,切不可意气用事造成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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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职务犯罪案件侦诉衔接

苏克


  职务犯罪案件与其它刑事案件相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特殊性主要有:犯罪主体的特定性,犯罪行为的隐蔽性,侦捕诉主体的同一性。其中侦捕诉主体的同一性给检察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也带来了更多的发展机遇。在职务犯罪案件决定逮捕权报由上级院决定的新形势下,随着控辩式审判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化,侦诉衔接在提高案件质量方面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侦诉分离不利于检察工作发展
  人民检察院的内部机构及内部职能分工,是由我国现行司法体制所设定的。自侦部门,行使着法律规定的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的侦查专有权。通过参加立案、讯问、询问、勘验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和书证等侦查活动以及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等诉讼活动履行侦查职责。公诉部门,是检察机关行使公诉权的职能机构,具有代表国家依法向审判机关指控犯罪,要求人民法院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专有权力。包括审查案件,做出起诉或不起诉的决定或提出意见,提起公诉,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等。这种职能是为了行使法律监督职权,在检察机关内部形成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然而,若将其职能截然分离,也不利于检察工作的长足发展,主要表现在:
  (一)、不同的证据意识产生证据期望值的差异
  自侦部门的注意力侧重于各类证据的收集上,其证据期望值往往偏重于是否存在犯罪事实、能否立得了案。而公诉部门的注意力往往集中在证据是否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从诉讼效益、举证风险、公诉社会效果、公诉人声誉等角度出发,证据期望值重在所取证据能最大限度地减小出庭举证风险,避免因证据不足或瑕疵而导致公诉人出庭举证失败的被动局面。由于侧重点的不同,自侦部门和公诉部门对案件的证据要求及证明力强弱产生差异。从而出现补查、退查等多次补证现象,费时耗力,浪费资源。更有甚者会产生部门之间的分歧。
  (二)、不同的专业特长造成犯罪事实的理解差别
  职务犯罪案件普遍涉及相应的专业知识,自侦部门相对公诉部门在涉及的专业知识方面掌握得较为全面,如贪污、挪用案件中的会计账簿,渎职侵权案件的部门法规等。自侦部门按照证实犯罪事实的需要取到相关的证据,公诉部门由于对专业知识的相对欠缺,有时会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进而造成对犯罪事实的理解差别。
  (三)、不同的认识形成案件的定性分歧
  有些职务犯罪案件,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上,由于自侦部门和公诉部门对所查事实存在不同的认识,就其事实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也会形成定性上的意见分歧。
  二、实现侦诉衔接的重要性
  实现侦诉衔接的重要性主要在于提高职务犯罪案件的质量和办案效率两个方面。
  职务犯罪案件质量可以说是检察工作的重要生命线,其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到检察机关的声誉和权威。这就要求我们所办的职务犯罪案件必须是高标准、高水平,经得起考验的铁案。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从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到出庭支持公诉的整个过程,就如同一场完整的演出,其中自侦、侦监、公诉各部门在各自的诉讼环节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只有各部门通力合作,相互配合,才能赢得观众的满堂喝彩,才能赢得剧团(检察机关)的良好声誉。任何部门的单打独斗永远是没有出路的。
从提高办案 效率上来讲,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有着得天独厚的便利条件。各部门除了相互监督制约的职能之外,若能充分利用自身的优势,实行侦诉衔接,便能充分集中检察力量,整合办案资源,实现资源共享,减少案多人少的负担;同时,可以在侦查阶段全面搜集和补强证据,避免因退查、补查而造成对自身资源的内耗,达到全面提高检察工作效率的目的。
  三、侦诉衔接的法理依据
  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实现侦诉衔接具有一定的法理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部门或者审查起诉部门发现本院侦查部门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报请立案侦查的,应当建议侦查部门报请立案侦查,建议不被采纳的,应当报请检察长决定。第三百九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或者审查起诉部门对本院侦查部门侦查或者决定、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应当根据情节分别处理。诉讼规则这二条的规定,是依据检察机关的性质和法律地位对《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解释和具体化。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实行内部制约的若干规定》也强调:应当加强侦查、侦查监督、公诉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侦查监督和公诉部门可以提前介入侦查活动,熟悉案情,审查证据,引导侦查部门补充、固定和完善证据;侦查部门也可以就证据收集等问题主动征求侦查监督和公诉意见;侦查、侦查监督、公诉部门都应当强化证据意识,按照批捕、起诉证明标准全面、客观地收集、审查证据,并依法排除非法证据;侦查、侦查监督、公诉部门相互之间可以建立互相听取意见和列席案件讨论会制度;公诉部门审查起诉职务犯罪案件,侦查部门可以派员协助。
  四、侦诉衔接的机制设计
  实行侦诉衔接,于法有据,意义重大。如何在职务犯罪案件中建立有效的衔接机制呢?笔者认为:必须要做到坚持“一个原则”,实现“两个延伸”。
  一个原则就是衔接双方部门都要坚持“参与而不干预”的原则。无论是公诉部门的引导取证、介入侦查、列席案件讨论,还是侦查部门的协助审查起诉,只能向对方部门提出具有参考价值的建议或意见,绝对不能越俎代庖,干预案件的正常办理。
  两个延伸就是一要实现公诉部门向侦查阶段的延伸,二要实现侦查部门向公诉及审判阶段的延伸。
  在第一个延伸中,需建立如下机制:
  一是提前介入侦查机制。对于案情复杂、案件影响大、取证困难的案件,侦查部门应主动邀请公诉部门提前介入侦查;公诉部门要积极参与,派出有侦查经验和公诉业务强的业务骨干指导侦查取证。针对侦查方向、重点提出建议;并按起诉标准提出补充、固定完善证据的要求。在指导的过程中,也就熟悉了案情,为审查起诉打下了坚实基础。二是建立列席案件讨论制度。根据案件的需要,对一些难以定性、意见分歧大的案件,在立案、重要证据的获取、强制措施的采取等关键环节,应主动邀请公诉部门列席案件讨论。必要时,公诉部门应全体列席,积极参与案件讨论,以利于共同把握案件质量。三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两部门应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定期互相通报工作情况,交流工作信息,共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在第二个延伸中,应建立两个机制:
  一是建立职务犯罪案件审查起诉协助机制。对每起职务犯罪案件,侦查人员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必须向公诉部门的案件承办人介绍案件侦破、犯罪事实及证据的证明情况,以利于公诉部门案件承办人迅速掌握案情, 全面审核证据。必要时,公诉案件承办人要主动邀请侦查人员就证据问题作深解入了,侦查人员必须全力协助。二是建立职务犯罪案件听审机制。检察机关侦查部门要从提高自身侦查水平的立场出发,积极主动的参加职务犯罪案件听审。通过庭审现场听取控、辩双方的举证、质证来全面衡量案件的证据要求,用来指导以后的取证。公诉部门在接到法院对职务犯罪案件的开庭审理通知后,应及时向侦查部门通知,以便于侦查部门做好统筹安排,及时派员听审。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人员(1981年6月10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人员(1981年6月10日)

决定任命安志文为第六机械工业部部长。
决定免去柴树藩的第六机械工业部部长职务。
任命:
萨义尔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委员会副秘书长;
王战平、宋光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宋光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兼经济审判庭庭长;
解士明、李铎、朱广瑞、万杰、封源、甘学标、井玉章、单长宗、孙家平、李育英、李化龙、蒋秉瀛、乔瑛(女)、马原(女)、谭桂圃、毛维栋、李沛成、宋灵昭、田焰、李逢春、宋雅亭、周丽川、张国栋、王奇、王庆昌、何国勋、陈业珍(女)、郭志文、王心如、王清锐、刘培勤(女)、陈志明、李僧、盖凤岐、王连义、薛丕成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
江文、曲文达、冯锦汶、白步洲、侯政、惠锡礼、赵峰、陈涛、程超明、白仲珊、贺志仁、徐秉谦、卓飞、徐塞(女)、贾渔萍、王丰、张庆华、沈园新、吴泽、康德、刘澄清、李天相、孙也坪、周良、刘荣先、李华、吴文正、舟涯(女)、张希鲁、张明、张亚顺、张忠海、夏龙、马计考、李墨林、李文超、徐国珍、胡庆元、吴保魁、黎健、于程九、杨凯风、徐意(女)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免去王战平的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职务。
批准任命:
李炳希、胡灿时为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刘扬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于海滨、阿吉·艾克拜尔、杨世才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傅日傲、郑中华为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李福祥、赵文隆、李三益、黎明、傅日傲、郑中华、郝世兴、王功茂、郭生、赵玉珩、马奉如、王以哲为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张大之为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赵福林、李林阁为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子仁、王玉堂、杨志浩为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